为了加强承包方(以下简称本单位)及本商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 责任内容
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发生火灾、工伤等责任事故,确保公司财产、员工和顾客生命安全。
确保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不阻挡、不圈占消防栓、灭火器等设施。
参与商场组织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确保新员工先安全培训后上岗,做好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保证员工懂得安全操作规程,懂得使用消防设施,懂得自救逃生。负责将新员工、外用工、分承包方、高风险岗位(包括:熟食档员工、搬运上货员工等)的安全培训需求,及时反馈给物业部,保证物业部组织的安全培训不遗漏。
4、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组织员工安全生产教育,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及雇请人员引起的火警火灾、爆炸、中毒及其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事故负全面责任。
5、甲方承诺并遵守本商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以下政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并对不符合以下规定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包括:
1)、严禁擅自挪用、损坏公共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2)、严禁占用、遮挡、堵塞防火栓;
3)、严禁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
4)、严禁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5)、禁止存放、生产、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变质、放射性物品;
6)、遵守安全用电、用火管理规定,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的安全管理;
7)、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用电、用气线路;从事电业、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临时动火作业的,需取得乙方批准同意;经营期内需动火作业的,应提供政府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
二、违约责任
对乙方所检查到的不合格项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未整改项,对甲方每项处于500元以上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因操作不当损坏消防栓、报警钟、烟感器、消防喷淋头等消防设备或造成现场报警、防火卷帘门下落,甲方除须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外,并处2000—5000元违约金;
如造成其他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负责人签名之日起共同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